摘 要:
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原有澳门立法体制由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构建的立法体制所代替。新的立法体制呈现出与澳门原有立法体制,我国大陆地方立法体制不同的特点。本文试以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为线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阐明:新的立法体制的确立是澳门从殖民地到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这一重大历史地位转变、提高的体现。
文章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2期 -50-5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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