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事主体制度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核心要素,有许多须予以解释和论证的课题。本文就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从抽象角度予以粗浅的解析。本文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迷人格的演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历史,并对本文使用的有关概念予以界定。第二部分对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进行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对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主体资格及其平等有关内容予以解析,对主体资格的内涵从人的意志和利益、负担的归属两个方面解释。第四部分对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民事权利能力虽然基于对人的价值的确认,但它并不意味只能赋予个人。团体因为有了人的参与便有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但是否将团体作为整体调整并赋予民事权利能力,有赖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技术的成熟和法律价值的确认。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不是衡量能否赋予团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标尺。[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8卷1期 -84-88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093(2006)-01-00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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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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