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达成,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所存在的不足。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新公约在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电子签字、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电子错误等许多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另外,公约制定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现行国际文书下存在的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中国在消除了现行法律与新公约的差异后,可以考虑签署和加入该公约。[著者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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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29卷1期 -57-64页
Journal of Jin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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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072(2007)01-0057-08
收稿日期: 2005-12-30
基金资助: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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