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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王海峰案有三个特点:他为掩盖贪腐犯罪在单位设了个廉政账户、他担心连累亲人从不让老婆孩子管钱、他曾经收手但看到"别人收了没事"又重新放手。这位安徽省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因涉嫌受贿罪,2012年10月16日被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接受调查期间,他如梦初醒,痛悔莫及,主动写下忏悔书,坦露了自己从一名金融强人,蜕变为腐败分子的惨痛历程。"既然职务升迁不太可能,那就多积累钱财,在物质上享受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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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贪污贿赂罪 |
【关键词】 | 王海峰 联社理事长 职务升迁 县联社 银行工作 收受贿赂 安徽宿州 调查期间 受贿犯罪 受贿数额 |
【出 处】 | 《中国检察官》2016年 第20期 72-75页 共4页 |
【收 录】 |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