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8人受伤的浙江省永嘉县液化气钢瓶燃烧案4名责任人,2007年10月23目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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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与环境》-2007年20卷43期 -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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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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