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07年1月,某客户前来某商业银行办理挂失。该客户同时持有该行存折和卡,客户声称在不影响卡使用的前提下对存折进行挂失,该行工作人员表示,不影响卡的使用可以办理存折的应急挂失。该客户填写了书面的挂失申请书,银行在书面挂失申请书的挂失栏类内打印挂失类型为“应急挂失”(并没有注明有效期只为5天)。在挂失以后的第13天,该存折内的存款被别人取走,该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对挂失存折内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段]
文章出处:
《金融电子化》-2007年11期 -49-50页
Financial Computeriz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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