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动物诊疗活动日趋频繁,兽医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对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何能够在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下妥善处理事故纠纷,化解双方的矛盾,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自2002年以来,宝丰县畜牧局参照2001年11月29日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兽医医疗事故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化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受到有关当事人的好评。现将笔者关于兽医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想法简单介绍如下:[第一段]
文章出处:
《河南畜牧兽医》-2007年28卷06S期 -32-33页
Hena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4-5090(2007)06-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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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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