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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相重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曹书瑜

人民司法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2-4603
国内统一刊号:CN 11-1602

摘  要:

民事审判实践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程序上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作为发回重审的标准,但这种标准不易把握。这样会使二审法官包括再审法官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该发回重审的发回了,该发回重审的不发回,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上下级法院及其法官之间的隔阂。笔者从两者重合或交叉的情形及其原因分析入手,对有关实务问题及其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提倡尊重当事人诉权、调解优先、依法改判、慎重发回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一段]

文章出处:

《人民司法》-2007年05S期 -65-67页

peoples judicature

分 类 号:

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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