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事审判实践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程序上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作为发回重审的标准,但这种标准不易把握。这样会使二审法官包括再审法官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该发回重审的发回了,该发回重审的不发回,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上下级法院及其法官之间的隔阂。笔者从两者重合或交叉的情形及其原因分析入手,对有关实务问题及其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提倡尊重当事人诉权、调解优先、依法改判、慎重发回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一段]
文章出处:
《人民司法》-2007年05S期 -65-67页
peoples judicature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参考文献]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学术














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