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与法院裁决送达生效的关系 多年来,围绕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说与对抗说等诸多理论和实践的争议问题,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并于10月l目生效而逐渐明朗,对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生效的争议也有了明确的答案。但对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特别是法院裁判文书(包括执行裁定)生效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尽管物权法在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研究不多,对于其适用范围、效力及与办理变更登记的关系等诸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第一段]
文章出处:
《人民司法》-2007年11S期 -9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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