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单位必须移交人事档案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相继对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归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第一段]
文章出处:
《人才资源开发》-2007年10期 -3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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