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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与对外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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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启林[1] 程益群[2]

[1]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不详

当代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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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4206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535

摘  要:

十年磨一剑,中国首部《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获得通过。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中国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秩序的保护神。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影响广泛、意义深远,为内外资企业的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政策更加公开透明、市场秩序日益规范的中国,必将为全球经贸伙伴和内外资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会,并对国际经贸合作的深化产生深远影响。[第一段]

因此,对市场支配力的是否予以规制,关键在于垄断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与否,不以行为为标准的属于结构主义,反之则属于行为主义。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垄断态度的判断,即企业是否现实地占有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形成了对市场的支配力,以致其他企业无法与其竞争,造成市场竞争的严重不足。目前中国反垄断法采取行为主义模式,主要规制垄断力滥用,即一方面鼓励企业达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对获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进行规制,其目的是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符毫林程益群/文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具体行为有: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文章出处:

《当代世界》-2007年10期 -50-52页

The Contemporary World

分 类 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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