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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理论月刊 >> 2007年11期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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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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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勇

河南大学 现代法制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理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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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0544
国内统一刊号:CN 42-1165

摘  要:

法律形式主义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即开始萌芽.并于19世纪随着既得权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而得以产生和发展。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但其忽视实体正义和个案公正而只追求形式正义而形成的弊端却是这种方法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著者文摘]

一、国际私法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萌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1egal instrumentalism)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二者成为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当社会需要稳定的时候,法律形式主义就会受到推崇,法律工具主义就会被贬抑,而当社会需要变革的时候,法律工具主义就会被推崇,而法律形式主义则会遭到贬抑。这也是不同的社会力量相互斗争和较量的表象。法律选择与适用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上。也同样存在着形式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 3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不仅从宏观上影响着国际私法的发展轨迹。而且在微观上影响着国际私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和方法。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开始,形式主义的法律适用方法就初见端倪。意大利后注释法学者们通过分类的方法,将各个城市国家的法规和习惯划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从而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法规的效力范围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但......

文章出处:

《理论月刊》-2007年11期 -97-99页

Theory Monthly

栏目信息:

探索与争鸣

分 类 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07)11-00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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