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发表评论我要收藏我要推荐点击“我要推荐”按钮复制地址,推荐文章给别人看,自己就可以获得积分奖励。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2-4611
国内统一刊号:CN 11-8103

摘  要: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编者按]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栏目信息:

案例

分 类 号:

D923.43

相关文章:

主题相关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你是匿名用户 登录 | 注册 验证码 刷新
中国业务群个人门户,免费下载!
天元数据 维普资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cqvi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证 B2-2005002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