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负责人“示意”下属非法办理减刑能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徐建波[1] 韩玉胜[2] 吴建平[3] 于志刚[4] 柴春元[5] 王金贵[5] 周立[5]
[1]《人民检察》杂志主编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 [4]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5]不详
摘 要:
近年来,监管场所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日渐增多,集中表现在为罪犯办理减刑的执法活动中,对刑罚的正确执行,乃至于法制的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1997年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但在实践中,由于此类犯罪案情较为复杂,司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难题,影响了执法办案的顺利开展。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学者就徇私舞弊减刑罪涉及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徇私舞弊 监管场所 减刑 办理 负责人 非法 下属 司法腐败案件 暂予监外执行 1997年 执法活动 司法机关 典型案例 疑难问题 罪犯 集中 刑罚 刑法 法制 假释 案情 犯罪 查处 办案
文章出处:
《人民检察》-2005年05S期 -29-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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