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性质决定效力,非法的行为才会产生违法的结果,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应予以完全认可。对有损法院地国利益的规避行为,可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拒绝外国法。
文章出处: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7卷1期 -10-1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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