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06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5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96.8万元。[第一段]

文章出处:
《法制与经济》-2007年05S期 -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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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5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96.8万元。[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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