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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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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黎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法制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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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0183
国内统一刊号:CN 45-1188

摘  要: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发展,为更有效地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国家经济管制性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域外适用的情形。从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理论出发,以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实践为基础,分析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依据及其发展演变历程。认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依据首先在于一国对于纳入规制范围的经济行为可以成立立法管辖权。[著者文摘]

域外适用;管辖权垄断本身是个中性词,但不同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不同考虑,对于垄断的容忍和控制标准是不同的。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是不相同的,原因主要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以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都存在差异。根本上来说,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是服务于不同的经济目的,如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经济效率,欧盟的反垄断法(实际上为竞争法)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日本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服务于产业政策的实施,转轨中国家如墨西哥主要是为了重新塑造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从世界竞争的角度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大量和大范围存在,单个的(但相对重大的)经济行为很难仅对—个国家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经济和法律标准不同,对同一个经济行为的反应是不尽相同的,也就是说,可能存在一个经济行为在其行为地是合法的,而在其效果地却是违背了反垄断法而将受到管辖和规制的。而同时各国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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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信息:

法制天地

分 类 号:

D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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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黎(1984-),女,安徽合肥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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