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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

张德芬[1,2]

[1]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法学评论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1303
国内统一刊号:CN 42-1086

摘  要:

知识产权法以和谐为其终极价值,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由其自身特征所决定的。目前知识产权法未将和谐作为终极价值,对和谐的追求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范围内,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应当明确将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确立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原则,增强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以保证和谐价值的实现。[著者文摘]

Law Review

栏目信息:

评论·专论·争鸣

分 类 号: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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