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地方立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存在对上位法、同位法和下位法的“抄袭”。“抄袭”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损害了法律体系的统一,阻碍了法律的发展。“抄袭”现象产生的原因有:立法人员观念上存在误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不清晰、地方立法的作用不大,等等。防范“抄袭”,应正确认识地方立法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提高立法人员素质,确立地方专属立法权。[著者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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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法商研究》-2007年24卷5期 -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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