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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立法“抄袭”

孙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201701

法商研究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0393
国内统一刊号:CN 42-1664

摘  要:

地方立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存在对上位法、同位法和下位法的“抄袭”。“抄袭”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损害了法律体系的统一,阻碍了法律的发展。“抄袭”现象产生的原因有:立法人员观念上存在误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不清晰、地方立法的作用不大,等等。防范“抄袭”,应正确认识地方立法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提高立法人员素质,确立地方专属立法权。[著者文摘]

栏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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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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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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