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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幼儿被伤害案应如何赔偿

郑德伟

青少年与法

摘  要:

2006年6月6日上午9时许,只有4岁的苹苹(化名)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幼儿园(简称幼儿园)坝子,根据老师安排做早操时,被三楼掉下的铝合金玻璃窗砸伤身体。掉下铝合金玻璃窗的房屋产权属于柯复明、奇世惠夫妇所有,已租给卢君毕(每月100元)居住三年多。苹苹受伤后,被送到涪陵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苹苹为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13天后转入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颌面整形科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2006年7月14日经重庆市涪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苹苹面部之伤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一人完全护理依赖,需续医费10000元左右,苹苹治伤医疗费10153.65元,交通费842.5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第一段]

文章出处:

《青少年与法》-2007年5期 -23-23页

栏目信息:

以案说法

分 类 号:

D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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