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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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第一段]
文章出处:
《浙江人事》-2007年A02期 -251-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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