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0633
国内统一刊号:CN 51-1035
摘 要:
征收燃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都优于征收养路费:体现汽车消费者的使用公平;确保道路建设资金的供给;促进汽车产业结构优化;节约能源,优化环境。但我国开征燃油税在也还存在着障碍:非公路用油和公路用油难以区分;地方缴费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分流问题: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著者文摘]
十一五”期间开征燃油税,近年曾被几度热炒的燃油税话题再度引发人们关注。开征燃油税的动议,是1994年正式提出的。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等,拟从1998年1月1 13 起实施。1998年1O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里,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1999年1O月31 13,《公路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有关部门按照海南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思路,制订了燃油税初步方案。然而,正要实施时,国际油价开始大幅上涨。于是,2OOO年左右,“费改税”的重点转向对经济影响较小的农村税费改革,燃油税未能出台并延宕至今。一、我国征收燃油税的有利之处公路是公共物品,因此,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国家现行的解决方案是征收养路费。我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自1950年起,已整整运行了半个多世纪。这笔资金支撑着中国120多万公里公路的修建、维护和保养。
Tian Fu New Idea(Bimonthly)
文章编号:
1004-0633(21307)6月-073-02
作者简介:
杨淼,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