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纠纷不可避免,而制度多元,因此,处理纠纷的方式也呈多元化的格局。我们在承认法治乃社会主流的同时,也应给予有条件的法律规避以一定的地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制度创新。[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天府新论》-2007年B06期 -155-156页
Tian Fu New Idea(B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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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633(2007)6月-1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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