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8-2670
国内统一刊号:CN 37-1301
摘 要:
兼并与收购是我国企业外部扩张型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收购业务在我国尚处于探索与发展阶段,相关税收法规显得笼统和模糊,而且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这一问题在现金式并购中体现得尤其显著。这些法律空白使税收法规处于滞后状态,经济行为无法可依。本文从当期现金支付、分期支付、或有支付和不相竞争条款支付四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现金式并购税收法规的构建,以期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税收法规环境。[著者文摘]
兼并与收购成为企业外部扩张型发展的重要途径,成功的并购资本运作使企业获得持续的、跳跃式的发展。然而,我国企业并购所得税处理税收法规过于模糊和简单化,并未针对不同的支付方式从而制定相应的现金式、债券式、股票式并购规则。这种税收法规的缺位特征在现金式并购当中尤其明显。现金式并购主要包括当期现金支付、分期付款、或有支付与不相竞争条款支付。我国的税收法规仅仅对并购中的即期现金支付做了非常粗略的规定,而在其它支付方面则形成完全的法律真空。这些法律真空使税收法规处于滞后状态,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无法可依,因此,笔者建议我国针对不同的支付方式,构建并完善相应的现金式并购税收法规。一、当期现金支付的税收法规我国税法遵循了国际惯例,对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课税,着重于经济实质的概念。如果企业之间的并购被视为相异资产交换,例如,用即期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并购交易,视为与一般资产(股权)买卖具有相同的经济实质,这类并购是一项应税重组交易。
Journal of Shandong Finance Institute
文章编号:
1008-2670(2007)04-0010-03
作者简介:
李维萍,女,山东日照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税收政策;
高天辉,男,辽宁本溪人,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