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本化既是应然国际法的一种新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又越来越突出地体现于实在国际法之中。现代国际法一方面注重建立和完善国家间共处与合作的和平与发展秩序,另一方面又致力于确立和维护“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人本秩序。国际法的这种人本化现象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不仅促进一些经典的国际法部门与时俱进,还直接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法的新分支。同时,它也冲击着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构建的基础——对等原则。诚然,没有国家间的条约和各国认可的国际习惯,不可能有国际法的人本化现象;没有国家间的合作,国际法的人本价值无论多么崇高,也不能变成现实。[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1期 -89-103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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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中国和平发展中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的子课题成果(项目批准号:04JZD0015).初稿曾提交到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5月在厦门举行的年会.由衷感谢《中国国际法论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的主编易显河(Sienho Yee)先生和另两位匿名编委对本文初稿提出的中肯和建设性的评论,本文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研究和较大篇幅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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