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文确立了“公民动议司法解释立项”和“公开征求意见”的机制,从而在“民主化”的话语描述下,为其履行通过解释发展法律的政治功能增强了民意合法性,也使其能在进行中国式司法解释(尤其是抽象司法解释)过程中广泛吸纳信息或知识。然而,“民主化”动向也造成最高人民法院难以在必要时进行独立、明智判断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需要在顺应民意和距离民意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为此,不应再采取进一步“民主化”的措施。在有限范围内保留抽象司法解释,努力改革具体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制度,扩大具体司法解释适用的情形,让两种解释模式共存和竞争,以待未来的发展和选择,应是当前可取的策略。[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1期 -100-114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基金资助: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同最高人民法院甘文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傅郁林、金锦萍、许德峰、李启成、翟小波、凌斌、黄卉、徐阳光等师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聂鑫博:仁的交流,亦得益于匿名审稿人的诤言,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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