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草案》的修改之一为删除了让与担保权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项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去留。曾有过不同意见。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让与担保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务之履行,属于流质契约,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担保物权的概念,在为债权实现提供高强度保护的同时,[第一段]
文章出处:
《江南论坛》-2006年1期 -3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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