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较严重的就是立法权异化,立法意识上的误区,以及立法行文技术的漏洞,民主参与制度的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改善:首先要实现行文技术的规范化,其次要正确处理好法制的统一性与特殊性,第三要改进行政立法程序,并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最后还要切实将平衡理论贯彻到地方政府行政立法之中。[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黑河学刊》-2006年5期 -83-85页
Heih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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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3036(2006)05-0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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