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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南方论刊 >> 2007年10期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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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质契约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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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南方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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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1133
国内统一刊号:CN 44-1269

摘  要:

流质契约作为担保物权发展的一种产物,它既体现了督促债权人及时偿还债务,降低担保实现的交易成本等优势,同时,又蕴涵着可能造成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损害其他债务人利益的弊端。虽然目前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它持禁止的态度,但也还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的。[著者文摘]

流质契约;私法1.流质契约的概述流质契约是在担保合同中由担保人和担保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物的所有权归担保权人所有的规定。我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被称作“归属质”。目前,我国的学者对流质契约的理解一般是以台湾法为基础。在抵押关系和质押关系中,把类似于设立抵押权或是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到清偿期而未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统称为流质契约,或者是流押契约。流质契约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时间限制。流质契约必须是在担保权设立的时候或者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签订的。如果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协商一致设立的则不属于流质契约的范围。第二,关系限制。在流质契约中,适用的关系是抵押关系和质押关系。其它的物权关系不能适用。第三,内容限制。即流质契约的对象是担保物,针对的权利是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总之,流质契约就是担保合同中的一项合同约定,是一种附......

文章出处:

《南方论刊》-2007年10期,86 -27-27,86页

栏目信息:

民主与法制

分 类 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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