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回法制建设的现状和中央与地方的特殊关系都需要扩大和规范地方立法,强化自主性和创造性,体现地方特色,回应社会需求,事实上,过去的20多年各地也制定了大量有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应积极引导,从调整范围、地方性事务和地方专属立法权等方面入手,解决好地方立法的自主性问题。[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年22卷2期 -68-73页
栏目信息: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525(2007)02-0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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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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