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确立了对不同主体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对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予以平等保护,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第一段]
文章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年22卷5期 -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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