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对公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对股东分配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有悖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目前,绝大多数OECD国家都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做不同程度的结合,采取各种方法和减免税措施,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中,如何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现行所得税制框架下,利用税收杠杆来免除或减缓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对策和措施。[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年12S期 -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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