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江淮论坛 >> 2008年1期 >> 摘要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论略——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克服

付坚强 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经历了确立和调整两个阶段。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着立法资源匮乏、过分强调其社会保障性等弊端,因而导致其用益物权性质不能得以彰显。未来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在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及处分等环节进行制度创新,以凸显其物权性质,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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