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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规范在商品房交易适用中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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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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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福州市)谢长华认为:《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采用区分的原则,要旨在于明示债法上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物权法上的变动效果,如要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则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加以变动登记。据此,过户登记行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却是房屋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必经程序。[第一段]

文章出处:

《福建法学》-2007年2期 -71-71页

栏目信息:

来稿摘编

分 类 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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