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规范在商品房交易适用中存在弊端
免费下载
[全文大小:49 K]
摘 要: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福州市)谢长华认为:《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采用区分的原则,要旨在于明示债法上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物权法上的变动效果,如要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则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加以变动登记。据此,过户登记行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却是房屋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必经程序。[第一段]
文章出处:
《福建法学》-2007年2期 -71-71页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相关文章: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学术















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