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判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单纯地将司法解释权作为一种机关权力配置给最高人民法院,这导致了我国司法解释过于抽象、司法裁判过于机械等弊端,从而影响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因此,应该考虑重新配置司法解释权,将司法解释权从一种机关权力转变为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力。[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岭南学刊》-2007年6期 -49-51页
Lingnan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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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7462(2007)06-0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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