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依据《世界遗产公约》的规定,阐述了我国制订世界遗产地旅游单行法的必要性,并在管理制度、经营模式、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确定游客容量规划制度、推展企业化经营模式、设定较低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法定幅度,应是立法中重点考虑的课题。
文章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9期 -75-77页
Guangx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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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世界遗产公约》的规定,阐述了我国制订世界遗产地旅游单行法的必要性,并在管理制度、经营模式、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确定游客容量规划制度、推展企业化经营模式、设定较低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法定幅度,应是立法中重点考虑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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