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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基本要求——公信和效率

吴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北京100745

中国司法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9-329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4102

摘  要:

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采用不同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有重要的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即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进行审查。登记官员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的,为实质审查,反之则为形式审查。[第一段]

文章出处:

《中国司法》-2007年7期 -52-53页

Judicature of China

栏目信息:

公证制度

分 类 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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