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发展 >> 2008年2期 >> 摘要

司法解释浅议

蒲艳晖 李振字

摘  要:

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解释。但我国已经大量存在着的司法解释,实质上代替了法律解释,其地位不亚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司法解释应有的性质和地位来看,与学理解释一样,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是理解性解释。司法解释,由于解释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又不同于学理解释,在具体案件中仅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需通过其无可争辩的解释理由而立足。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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