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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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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琪 王建梅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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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8863
国内统一刊号:CN 62-1083

摘  要: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相对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段]

主要包括:所有者代表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主体不明确,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股权结构不合理,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经理班子控制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内部构筑起绝对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关联关系,人员、财务、资产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使公司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王玮琪王建梅行为后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和及时的监督作用。这种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其意义主要体现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公司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强化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文章出处:

《发展》-2008年2期 -128-129页

Developing

栏目信息:

资本市场

分 类 号:

F27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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