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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访案例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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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均 徐建 张培新 龚彦涛

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江苏南通226005

临床心身疾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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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187X
国内统一刊号:CN 41-1353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建设与发展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和突出,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日趋激烈,社会人群对所发生的问题及要求解决不满意时,即会引发各种形式的上访。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待处理上访对象时,常需要精神心理学方面的专业工作者帮助区分上访者的精神状态。[第一段]

关系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等问题,为此,笔者对上访案例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相关问题值得高度关注,供同道们参考。l严格规范鉴定手续及程序在日常工作中,有时相关机构及部门工作人员,因反复接待处理上访者有难度,即会要求精神心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评定是否有精神异常,甚至要求出具医学文书证明,并认为这些上访者非刑事案件,也非民事诉讼,故可以简化或者省去精神病鉴定相关手续及程序,显然这是不可取的一种极易引发侵权性质的问题,是一种对上访案例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性质的认识误区表现。诊疗疾病属于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前人们对精神疾病还存在明显歧视及偏见的情况下。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somatic Diseases

栏目信息:

医学鉴定

分 类 号:

D9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87X(2007)05-04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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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收稿日期: 2007-06-11

作者简介:

沈均,男,54岁,本科,主任医师,业务院长。主要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获省市科技进步奖6项。研究方向: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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