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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税税收归属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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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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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不动产税这一税种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来看,与地方税所要求的特征有比较高度的契合,是比较理想的地方税税种。未来我国不动产税税收可以考虑作为级次较低的政府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我们提出的思路性方案是:省级政府不参与不动产税的分配,在地级市、区县及县级市、乡镇三级政府之间,考虑以属地化原则为主、地级市与下辖区之间适当分享的办法。对于直辖市,则与地级市同等考虑。[著者文摘]

则与地级市同等考虑。关键词:物业税不动产税归属方案 “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本文将对拟议开征的不动产税的税收归属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们的建议方案。一、关于税收划分的一般原则关于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财政学界已有较多的研究,形成了一些共识性的原则。如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对分税制的税种结构设计了如下7项标准:1.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因为对收入的再分配应该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节,实现公平目标应该以全国为疆界。2.作为稳定经济手段的税收应划归中央,而具有周期性稳定特征、收入起伏不大的税收应划归地方,因为稳定经济是全国性的职责,应由中央政府履行。3.地区间分布不均的税源划归中央,否则会弓I起地方间税收收入不平衡。4.课征于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最好划归中央,否则会引起资源在地区间流动,扭曲资源在地区间的优化配置。5.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如销售税和消费税)......

分 类 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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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课题负责人:谢伏瞻 课题协调人:隆国强 课题组成员:隆国强 林家彬 倪红日 王晓明 林家彬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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