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600元,这是国家基于实际需要作出的适时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但这种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没有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地方不平衡性和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鉴于此,本文建议由国家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其具体执行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6卷4期 -14-1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208(2007)04-0014-04
[参考文献]
收稿日期: 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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