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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避税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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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 王桂荣

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东营257061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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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1-8208
国内统一刊号:CN 44-1558

摘  要:

两税合并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呈“一税两法”格局,外资企业利用我国涉外法规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诸多漏洞进行避税。新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由过去“区域优惠为主”转而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势必改变外资企业在华的避税策略。[著者文摘]

两税合并”就是指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重新制定新的统一标准。2007年3月1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实现了两税合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这标志着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势必改变外资企业在华的避税策略。一、两税合并前外资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一)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外资企业最常用的避税手段。
Journal of 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栏目信息:

财税研究

分 类 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208(2007)05-0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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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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