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两税合并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呈“一税两法”格局,外资企业利用我国涉外法规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诸多漏洞进行避税。新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由过去“区域优惠为主”转而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势必改变外资企业在华的避税策略。[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6卷5期 -14-1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208(2007)05-0014-04
[参考文献]
收稿日期: 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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