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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的本质及其道德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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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陆平[1] 贺志明[2]

[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馆长 高级讲师 [2]湖南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副教授,湖南长沙410131

经济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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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2728

摘  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性,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信任危机。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公正问题没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正确认识司法腐败,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研究已势在必行。[著者文摘]

一、司法腐败腐败是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指为私人的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简言之,腐败就是以权谋私,这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的一般共识。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自然是“司法机关”的包容性。世界各国都把法院称作司法机关,这一点大概是没有疑问的,把检察机关包括在司法机关的范围内显然也不是我国的独创,但视“公、检、法”为一家,大概要算是我国体制的特点。如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此,我国司法机关显然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与此相适应,在我国就有广义的司法和狭义的司法之分。广义的司法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而狭义的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本文所讲的司法是广义上的司法。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栏目信息:

哲学研究

分 类 号:

D924.3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728(2007)11-0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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