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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效果评估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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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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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8955
国内统一刊号:CN 13-1345/D

摘  要:

2006年,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首次开展了地方立法质量跟踪问效活动,即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对《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三项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进行了客观的评估,总结了立法经验,[第一段]

条文比较精练的法规。最后,经过反复研究、多方论证,法制委选取《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粉煤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作为首次地方性法规效果评估的对象。这几项条例不仅调整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条文比较精练,有利于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而且它的内容贴近群众生活,实施中的总体效果也是比较好的。对其进行评估,更有利于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发挥公众的评估的作用。确定评估对象后,组织评估主体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这次地方立法质量跟踪问效活动中,法制委把评估主体确定为:以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全体成员为主。三部法规执法主体的市园林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有关人员及部分社会公众代表参与的评估主体。这是因为,一般地讲,立法者、执法者和社会公众都可以作为立法效果评估的主体。其中立法者是立法活动的中心,直接参与法规规定的全过程,了解法规的内容以及立法所预期要达到的目标。关注的是立法活动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出台的法规是否能满足现实需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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