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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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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靖泉

中国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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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7819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191/G2

摘  要:

“文化遗产”作为先人遗留的文化财产的指称,本是西方人首先使用的术语.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用于文件并在1972年的第17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而为世界各国接受。国人普遍使用这一术语,则始于我国参加《世界遗产公约》而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的1985年。我国从此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和加强本国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一段]

985年以前,关于《世界遗产公约》中界定的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和遗址,国人习惯以”文物”概称之。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用的广义”文物”概念实际上就已涵盖了《世界遗产公约》的”文化遗产”概念。然而,文化遗产显然不能仅界定为物质形态的文化遗存,文物究竟不能等同、也更不能涵盖文化遗产。保护世界遗产的宗旨和实践,使得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人类的文化遗产并不限于物质形态的遗存,还大量以非物质的形态遗存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中。于是,经一些会员国提议,1 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又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标准文件,并终于在2003年的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样,文化遗产的概念就由当初界定的物质文化遗存扩大为包括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存。”文化遗产”这一术语的使用、概念的扩大。都是国际性的。可是就国人而言,对之......
China Cultural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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