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腐公约》为视角论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

马建林

平顶山市水利局,河南平顶山467000

摘  要: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之浪潮,腐败犯罪愈益呈现出跨国化、组织化的特征。当前国际社会对于惩治与防范腐败犯罪普遍表现出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并成功地探寻出一些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策略。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更可谓世界各国及联合国反腐败犯罪共同智慧的结晶。其所确立的防腐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对健全和完善各国反腐败法律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在我国生效。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负有履行《公约》的义务,《公约》也必然会给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带来相应的变化。为了全面履行反腐败公约缔约国的义务,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也为了使中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更为科学、更为严密,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应当完善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如下立法规定。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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