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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谈谈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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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周明[1] 隋鹏[2]

[1]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 [2]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

刑警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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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2396
国内统一刊号:CN 44-1499/N

摘  要:

眼睛是人体感知外界信息的重要器官,其功能复杂、结构精细,加之眼组织本身娇嫩脆弱,暴露于面部,很容易受到损伤。在法医活体验伤实践中,眼损伤的鉴定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外伤直接造成眼组织正常结构的破坏,如眼球破裂,角膜损伤等,致使眼原有功能发生障碍乃至失明,二是外伤后,眼组织发生各种病理改变,造成眼外伤并发症或继发眼疾,引起视力障碍,如外伤性白内障,视网膜脱离,继发性青光眼等,此类较为多见,三是受检者在受伤前患有某种原发性疾病并在伴有功能障碍的基础上又因外伤加重视力下降,如原发性神经萎缩、高度近视等。随着眼检测技术的不断提高,眼视力损害基本上能客观地得到反映。在眼损伤的法医鉴定中,我们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进行上述前两种眼外伤的鉴定一般不难。但对于第三种情况,除了受检者隐匿既往病史,需要我们仔细甄别外伤与疾病的关系外,在鉴定标准条文的理解上还存有争议。下面结合案例谈谈同时存在病与伤的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第一段]

文章出处:

《刑警与科技》-2006年4期 -141-142页

Criminal Police & Technology

栏目信息:

读者论坛

分 类 号:

D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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