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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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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

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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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6432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358

摘  要: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限制制度,但物权限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限制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著者文摘]

物权法;物权限制所谓物权限制,是指法律对物权的支配力和排他力的限制,亦即对物权人享有的利益和行为自由以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限制。物权限制既涉及物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又与社会公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物权法对物权限制制度的设置都非常重视,不仅有禁止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限权条款。我国物权立法对物权限制也极为关切,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二百四十七个条文中,就有将近四十个条款与物权限制直接相关。但通过对具体的限权条款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还有以下不足:一、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尽管学界对于《物权法》应否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有过激烈的争论,但《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做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因此,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物权法》最终确立了平等......

文章出处:

《中国市场》-2007年44期 -58-59页

China Market

栏目信息:

法制天地

分 类 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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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

本文系教育部2006年度规划项目《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研究》(立项号:06JA820017)和湖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征用和拆迁中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立项号:2005[04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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