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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地方行政立法模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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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科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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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9945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488

摘  要: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原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并阻碍了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构建一种新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上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有地方规章,而中间的空隙似乎太大。对于经济区域内的共同事项,中央行政立法缺乏针对性,而地方规章的范围又过于局限。有必要在此中间层次上增加一个跨区划的区域行政立法形式。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经授权由相关区划政府的有关人员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一个行政立法机构共同制定适用于该区域内各区划的区域性行政立法,这也是新时期条件下发挥地方行政立法积极性、主动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著者文摘]

它要求区域内各行政区划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协作,但目前的地方行政立法体制是分片分块的各自为政的立法模式,对相同或近似的事项各地自己单独立法,不但增加了立法成本,而且造成行政立法上的相互冲突,影响了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为此,在新形势下,地方行政立法的模式必须变革。有必要构建一种打破行政壁垒的跨区划行政立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区域内的各区划政府组成区域行政立法机构,制定能适用于各区划的统一的区域行政立法,实现区域内行政法制的统一。一、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分析对经济区域的概念,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都认为,它是人的经济活动所造就的、具有特定地域构成要素和不可无限分割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区域的范围,可以是跨越国家的国际区域,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协作区、亚太经济协作区等,也可以是主权国家范围内一个地域相近且经济联系十分密切的区域,如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长三角地区等。任何一个经济区内的经济活动往往都显示出某......

文章出处:

《科技与法律》-2007年3期 -81-87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栏目信息:

法学前沿

分 类 号: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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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春业系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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